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66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称“机构、场所”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可不参加当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他情形,由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明确具体范围和审批流程,并报省局(国际处)备案。汇算清缴工作中请注意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