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分级
下列情形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市政府目标责任序时控制数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四)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第六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