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知识产权执法条件,切实解决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短缺和执法装备落后等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立跨地区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知识产权、工商、版权、质监、公安、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省编委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74.支持海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支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支持海关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我省口岸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75.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促进行业知识产权自律,妥善解决行业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探索建立行政管理、行业自律、企业维权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76.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和审查机制。支持和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7.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逐步建立起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全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包括全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在内的科学、完整、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省编委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78.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79.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生产经营、人才流动及资本运营的全过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0.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建立有效运转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网络,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开发、技术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81.在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撑下,构建省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82.建设高质量的统一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实现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83.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处理能力。及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对我省产业技术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及时警示,制定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避免发生因知识产权权属和技术纠纷而造成的不应有的经济、技术损失。(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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