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健全技术资料、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64.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完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法律和资金援助。(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65.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已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的企业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其做大做强。在这些企业加快发展所需资金等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进一步放宽上述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的核准条件。对取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的企业免年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66.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的重要条件,将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状况作为科技项目立项、验收和评奖的必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7.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省财政厅负责)
68.设立专项资助、扶持资金,积极支持专利申请与转化。各级政府应当筹措资金,支持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的开发与转化。对技术先进、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项目的转化与产业化,各级政府应优先给予专项扶持与资助资金支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发展前景并能形成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和用专利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要根据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和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项目转化与产业化发展情况,逐年有相应增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专利申请补助主要用于对我省重点行业、产业中的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申请国家专利;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职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外申请外国专利等。各市也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与专利技术转化资助资金,用于省扶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配套和职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国外专利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6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项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贷款担保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快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
70.加强我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知识产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71.支持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支持司法机关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专家鉴定、专家顾问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执行能力。(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7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