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将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5.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国(境)外取得知识产权。(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6.引导和支持企业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产品。(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57.建立政府知识产权奖励制度。设立政府知识产权专门奖项,对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专利金奖等知识产权项目的单位,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调剂解决。(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评为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和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评定为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各市政府、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推进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
59.实施知识产权“兴业强企”工程,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以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集群为重点,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激励政策与机制,优化企业知识产权资源配置。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和运用专利技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补偿贸易、专利许可、专利联盟等方式获得我省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我省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负责)
60.加强对外贸出口企业和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培育和管理。鼓励我省重点出口企业和行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一批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外贸出口产品和自主出口名牌、国际知名品牌。(省外经贸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61.鼓励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向境外申请国外专利和PCT专利、向国外注册商标。鼓励我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海外投资、联营和特许经营,引导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输出和贸易,逐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密集商品出口比例,促进我省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62.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提高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能力。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技术协作、共同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构建产学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联合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开发、技术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作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资质评价、科研能力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取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运用情况纳入对教职员工、科研人员职务聘任、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知识产权在科研业绩中的比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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