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制定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特别要加强重点出口企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援助工作。(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版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5.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与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6.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运用各种政策和经济手段,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培育和扶持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和信息产业等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8.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省科协、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文化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9.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0.完善政府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1.将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2.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培育更多的自主出口名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省外经贸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3.通过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权利人自救等各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4.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司法和行政惩处力度。(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地区间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协作与协调,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经过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行政两条途径,省、市、县三级分工明确,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运作的全方位、多功能的保护机制,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26.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关于专项任务
(一)专利。
27.以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为契机,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产业基地为目标,以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为产业重点,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和以大连为龙头的辽宁沿海经济带为重点区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优势领域和支柱产业形成一批核心发明专利。(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8.通过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大幅度提升全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例,增强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