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扶持辽西北地区着力培育发展一批有地区经济特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针对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倾斜与扶持政策,促进该区域光伏产业、石油化工、建材工业、钢铁冶金、造船工业、装备制造及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厅、省海洋渔业厅负责,锦州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完成各自任务)
5.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坚持以工业化为主导、城镇化为支撑、农业现代化为基础,加大县域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力度,使知识产权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支撑。通过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的开展,形成全省若干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县域经济区和产业集群,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6.指导和推动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各种特色园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造、孵化、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引领和带动,促进全省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在自主创新中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政策与制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将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打造成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产出的密集区、转化运用的集聚区、保护管理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7.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8.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国家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文化厅、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10.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省编委办负责)
11.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估和跟踪分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2.对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予以指导和监督,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3.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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