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园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洞湖工业小区工业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17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园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洞湖工业小区工业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42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884.941平方米给莆田市荔园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洞湖工业小区工业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用途为公路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