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绿化和种植树木、果树,必须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要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保证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果树权利者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修剪和保持而发生的费用,由园林部门和树木所有者承担。
(八)禁止在电力线路杆塔上违章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等弱电线路及其他未经电力企业同意的线路和设备。对已架设的违章线路和设备,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或拆除。禁止利用电力设施设置广告牌。
(九)对涉及建筑物、高杆植物及经济作物等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而造成安全运行隐患的,电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协商拆除、搬迁或砍伐出通道,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危及人员安全事件。特殊情况需要邻近或跨越建筑物时,电力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邻近或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邻近或跨越建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建筑物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有电力设施经过的各构建筑物不得将电力设施封闭。在确无电力走廊的情况下,各建、构筑物外墙面可提供给电力企业作为低压电力走廊,电力企业应保证符合电力技术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焚烧桔杆及其他燃烧物,对拒不执行并造成电力设施事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活动。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要经常开展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工作,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制度,力争使涉电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破案率显著提高。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好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对于某些地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安监、林业、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坚决予以清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等损坏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责令其停止作业或强行拆除。对于隐患问题解决不及时、整改不力的单位,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