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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7、电力企业。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检查,落实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四、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与内容

  (一)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划定。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准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谁主管、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清除,对阻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各种爆破作业。确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作业许可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取得当地电力企业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起重机械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电力企业审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五)对市政府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企业应与保护区内所在的土地、园林、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或批准手续,并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协议,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有关单位和权利人支付一定费用补偿。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穿越绿化区或业主种植的果树林等经济作物的新建架空线路,必须保持与树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果树等,电力部门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付清修剪费或与树木所有者签订不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林协议后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协调产权所有者修剪、砍伐,或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今后再发生树木、果树林等超过安全高度的,电力部门有权直接通知产权所有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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