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部门职责
1、经贸部门。根据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府与企业、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2、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指导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3、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查处各自管辖区域内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威胁的违章构建筑物和施工等行为,如违章搭建建筑、广告牌包裹电力设施、在电力电缆管沟上施工、挖填土方、道路建设等造成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6、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城建、交通等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审批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时,第一审批部门应将涉及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告知电力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电力管理部门在1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批准时应当避开或采用下地埋设方式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保护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产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电力设施。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对于已建成的电力线路,需采伐或修剪林木的,电力部门应与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签订采伐林木和采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被的《补偿协议》后,由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对于塔基工程占用林地以及新建的电力线路通过林地的,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按规定对林权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进行林木补偿、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输电线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依法获得有关许可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