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诚志信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加工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9〕92号)
江西诚志信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板兰根颗粒(每袋装5克)、板兰根颗粒(每袋装10克)、通宣理肺颗粒(每块重9克)、安康颗粒(每袋装20克)、复方丹参片(每片重0.3克)、排石利胆颗粒(每袋装10克)、乙肝扶正胶囊(每粒装0.25克)、乙肝解毒胶囊(每粒装0.25克)、橘红颗粒(每袋装11克)、满山香片(基片重0.33克)、感冒清热颗粒(每袋装12克)等品种的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江西诚志永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