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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或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与每年的3月底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支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孵化器运行管理等绩效考评情况,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论证或评估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和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等,并按照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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