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