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无误后,受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核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审批的时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未按照审批时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所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在发出通知书后15日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京国税发[2002]33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附报材料汇总表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填报说明
4.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规定摘编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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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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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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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延期
缴纳
税款
情况
| 税种
| 税款所属时期
| 应纳税额
| 申请延期
缴纳税额
| 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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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
| 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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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付职工工资
支出预算
| ¥
| 当期社会保险费
支出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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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延期
缴纳
税款
理由
|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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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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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意见
| 征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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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 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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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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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部门意见
| 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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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 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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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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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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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部门意见
| 税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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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 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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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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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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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意见
| 市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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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 税种
| 延期缴纳税额
| 延期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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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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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材料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帐单;□资产负债表;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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