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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审核无误后,受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核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审批的时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未按照审批时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所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在发出通知书后15日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京国税发[2002]33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附报材料汇总表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填报说明

  4.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规定摘编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

延期

缴纳

税款

情况 

税种

税款所属时期

应纳税额

申请延期

缴纳税额

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

人民币(大写)             ¥      

当期应付职工工资

支出预算

¥

当期社会保险费

支出预算

¥

申请

延期

缴纳

税款

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意见

税务所意见

      征管部门意见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意见

分局意见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市局审批意见

征管部门意见

      税政部门意见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意见

市局意见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延期缴纳期限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附报材料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帐单;□资产负债表;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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