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爱心城市),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由省政府命名的市、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验收、评选,达标一个,命名一个。争取到2012年,全省60%的市、县(市、区)达到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申报“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和“全国残疾人工作爱心城市”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先取得省级爱心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