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联合社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联合社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农民集体所有的村经济联合社因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此变更过程中发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受原村经济联合社的房屋、土地权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的精神,免征契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