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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家电的品类、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向委托单位开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应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交售时由回收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回收企业根据实际交售指定拆解处理企业旧家电数量,凭以旧换新凭证、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企业指导填写)提出补贴申请,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当场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凭相关凭证定期向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以旧换新家电补贴和运费补贴。

第七章 资金的来源、拨付及申领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落实地方负担部分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转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宁波辖区内家电“以旧换新”所需的地方配套部分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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