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表彰奖励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全市竞赛活动进行综合评比,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为调动广大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从业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除对竞赛获奖选手予以表彰奖励外,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获市级一类竞赛各工种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高一等级证书。
2.获市级二类竞赛各工种一、二等奖的选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和区县(自治县)级竞赛一等奖获得者(1名),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高一等级证书。
3.参赛选手竞赛理论和实操均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获市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市二类竞赛一、二等奖、区县(自治县)级竞赛一等奖的获得者可直接推荐参加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
5. 组团参加市外、全国性竞赛的获奖选手,按竞赛文件相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八、管理监督
(一)加强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将下一个半年的竞赛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制定全市竞赛计划。凡未列入全市计划的竞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备案。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竞赛,考评员和裁判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派遣;特殊职业(工种)可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推荐考评员和裁判员。凡由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竞赛,考评员和裁判员由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派遣。举办竞赛应主动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三)及时进行评估备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接到申办竞赛备案表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对是否符合竞赛所需条件提出意见。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主办单位应开展有效的竞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竞赛活动宣传的覆盖面,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竞赛活动的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