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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开发申请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开发申请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8〕448号)


延安市林业局:
  你局上报的《延安市林业局关于陕西建新煤化有限公司煤炭开发申请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报告》(延市林[2008]3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建新煤化有限公司煤炭开发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腰坪林场国有防护林地0.58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两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陕西建新煤化有限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超越批准的面积和地点用地;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三、你局要督促桥山林业局按照制定的植被恢复计划,尽快恢复不少于该项目所占林地面积的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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