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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附申报材料;县(区)级林业局收到申请后,在一个月内商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企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设区的市林业局复审推荐。
  (二)设区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区)级林业局的复审推荐请示报告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答复,将复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向省林业厅推荐报送(附申报材料两份)。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申报企业开展认定工作:
  (一)省林业厅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
  (二)省林业厅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形成审查、考察书面报告,并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进行认定。
  (三)认定合格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进行公告,并颁发证书或标牌。
  第九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后的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未到年底可延长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对已经认定为“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汇总上年统计报表,报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应及时向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情况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出具反映企业效益、资信、科技开发、产品认证、联结农户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林业产业发展中心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监测材料进行分析,提出监测评价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进行资格复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厅长办公会议认定后,取消“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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