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年林产品种植、加工或流通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六)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省农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联结的基地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或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年购进林产品原料金额,关中地区企业达到24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七)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0%以上。
(八)已开展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应是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
(九)对个别企业目前规模不大,但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或是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也可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二)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发展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原料收购、产品生产、营销网络等情况;申报理由、发展规划以及带动预期效益等。
(四)工商注册证明。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书面证明。
(五)纳税情况证明。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六)银行资信证明。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七)企业审计报告和审计机构相关资质证明。企业提供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提供1份审计报告原件),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参与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带动农户证明。企业提供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或支付收购原材料货款证明。
(九)其他证明。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有机、绿色食品、高新技术产品等认证证明。
第七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