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林发〔2008〕281号)
各市林业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厅直各单位:
为搞好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家《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2008年9月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从2008年10月6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该规定认真开展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为龙头企业做好服务。《办法》试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第四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采取公开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申报企业规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关中地区的申报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陕南、陕北地区的申报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2.关中地区的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以上;3.关中地区的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5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