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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一)被评查单位自查

  被评查单位按照评分标准,对已办结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对照检查,按要求打分,并将填好的《陕西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附案卷中,一卷一表。

  (二)平级单位互查

  各设区的市林业局、各县级林业局可根据评查小组的指定互相进行案卷评查。

  (三)自上而下抽查

  省林业厅负责抽查全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各设区的市林业局负责抽查辖区内县(市、区)林业局以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条 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归档,一案一卷。案卷评查应当以查阅案卷的方式,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四)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七)案卷文书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案卷互查、抽查期间,评查单位或者评查小组按比例调阅被评查单位一定数量的案卷。案卷一经抽定,应当妥善保管,评查结束后及时退还被评查单位。

  第十条 案卷评查单位调阅案卷时,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真实、及时的提供案卷,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第十一条 凡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价值达1万元或者罚款数额达50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一律参加评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办结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凡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决定或判决的,该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不得分。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案卷评查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被评查单位的评分情况、发现的问题上报评查小组,由评查小组汇总排列各单位得分,并依此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查结果作为被评查单位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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