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供热节能标准,建立节能监管体系。
依法建立供热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编制供热节能标准和供热节能检测与评价标准,制定供热节能考核指标和具体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各区县供热能耗监测点和年度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实施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逐步形成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机制。
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供热能耗统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责任,广泛开展节能技术革新,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建立内部节能指标和考核体系,实施内部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考核。
对重点耗能的供热企业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要启动重点供热企业与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三)制定供热节能政策,形成节能激励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供热节能改造的投入原则上以供热设施权属单位为主。建立节能奖励制度,调动各单位参与供热节能的积极性,引导和推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形成供热节能激励机制。
研究制订我市主要供热方式的能耗标准和激励性价格政策,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单位一方面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一方面将采取经济的或行政的措施,进行经济的处罚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将供热节能减排纳入供热行业年度先进评比表彰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比实施细则,对在供热节能管理、供热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各单位在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过程中,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的情况,采取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
1.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同时具备节能与热计量的条件,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变频等调控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当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散热器恒温阀和分配式计量或户用热表等装置。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计量形式。
3.根据锅炉房设备及系统实际情况,采用锅炉集中控制、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能回收等节能减排技术;对供热循环水泵等耗电量大的设备要重新核定功率、流量,采取有效的变频和节电措施;严格执行《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提高供热系统水质标准;蒸汽供热应采用闭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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