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各阶段性成果。
(三)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市市政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做好各部门之间有关职责分工、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对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和汇报。市市政管委有关处室应当对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及时调查了解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四)按照《
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
《管理办法》实施满一年后,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于2009年7月30日前送市市政管委汇总,由市市政管委正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附件:
贯彻落实《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依据条款
| 责任部门
|
一
| 组织制定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二款
| 各区、县人民政府
|
二
| 组织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 第四条第一款
| 市市政管委
|
三
| 组织制定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 第四条第一款
| 市市政管委
|
四
| 组织制定本市城镇和农村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标准。
| 第四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 市市政管委
|
五
| 协调规划管理部门,将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
| 第五条第一款
|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
|
六
| 根据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新建、扩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第二款
| 各区、县人民政府
|
七
| 协调规划管理部门,明确规划审批征求意见的形式和工作程序。
| 第八条
|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
|
八
| 落实配套公共厕所竣工验收许可。
| 第九条
| 市市政管委
|
九
| 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组织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 第十条
| 区、县市政管委
|
十
| 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15日前报告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重建或者补建。
| 第十二条
| 区、县市政管委
|
十一
| 组织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
| 第十五条
| 市市政管委
区、县市政管委
|
十二
| 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市市政管委
区、县市政管委
|
十三
|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条第四款
| 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
|
十四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公共厕所的,由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七条
| 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
|
十五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第三款
| 市城管执法局
|
十六
| 加强对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
|
| 市市政管委
区、县市政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