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各方对赔偿责任无争议的,接处警民警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就近到“服务中心”处理赔偿事宜。
(二)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及赔偿责任有争议或不愿意到“服务中心”处理的,接处警民警应按简易程序的规定处理,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引导至“服务中心”,确定损失后由驻点民警进行处理,事故现场不作调解。
(三)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处警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索赔的,应向进驻的保险公司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协议书》或《认定书》。保险公司受理后,可依据《协议书》或《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方式。
当事人填写《协议书》时提供的信息准确,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填写《协议书》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受损方无法获得赔偿的,由“服务中心”驻点民警将案件移交事故发生地所辖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认可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第三方有资质的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经“服务中心”驻点保险公司核定:事故各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按“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方全责的“互碰自赔”,由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办法,具体实施时间另定);事故造成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可凭《协议书》及保险公司的估损单,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认定书》。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过错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或财产损失超过商业保险限额的,事故处理民警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第三方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确定的损失,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事人按协议支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