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防办[2008]137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省办制定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安全管理责任书(略)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申请书(略)
4.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略)
5.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挂件)(略)
6.人民防空工程登记表(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遵循的原则是:
(一)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
(三)不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
(四)符合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尚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暂定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使用单位)是指:工程隶属单位自用的,工程隶属单位即为工程使用单位。租赁或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的,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即为工程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