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8]2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志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全省范围内生产矿山企业参照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逐级申报。省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第八条 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