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8]10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实践。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刑罚执行方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自2004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队伍建设,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教育、感化、挽救社会服刑人员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基本铺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将达到29000名左右,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法律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结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并积极做好法律文书衔接等工作,探索建立和落实庭前调查、庭中衔接、庭后回访制度,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工作环节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措施的监督,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