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管理办法》第八章"贴息资金核定与拨付"第二十六条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修改为:省财政厅对各园区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确定的贴息资金额度内及时向各园区财政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拨付到园区财政后,由园区财政根据贷款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和项目企业申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每次结息时间之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对应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垫付;在省下达贴息资金前,企业已部分支付贷款银行利息的,园区财政要在收到省财政贴息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按时间应给予的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
2.扶持项目停止执行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园区财政应停止贴息资金拨付。园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开放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开放办进行研究,并对相关的贴息资金进行处理。扶持项目实际贷款期限缩短至1年内的,园区财政应在项目贷款终止后停止拨付贴息资金。其中,项目实际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园区财政应收回按时间计算多拨付的贴息资金;项目实际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园区财政应收回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发现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套取贴息资金的,除收回全部贴息资金外,该企业以后年度不再享受贴息资金扶持政策。
3.有关项目贷款银行根据贴息资金实际拨付情况为项目企业开具项目贷款的完息凭证,项目企业依据银行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园区财政部门将项目贷款完息凭证作为下次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
四、贴息资金清算和使用情况报送
将《管理办法》第八章"贴息资金核定与拨付"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贴息资金的清算和使用情况报送。
1.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园区财政部门将上季度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五点一线"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开放办。
2.单个项目贴息资金拨付完毕后,园区财政部门及时将《"五点一线"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清算表》(见附件3)、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开具的完息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开放办。
3.每一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对各园区在资金拨付、使用、结余及项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实际发生利息情况等逐项进行检查,并根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和检查结果与园区财政进行清算,清算后的结余贴息资金抵扣下年度贴息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