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已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本项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债〔2007〕499号)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辽财债〔2008〕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3.**年度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明细表
附件1:
**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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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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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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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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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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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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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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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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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担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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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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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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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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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 市财政局复核意见
复核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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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厅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 省财政厅复核意见
复核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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