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额=[(该市安排风险补偿金额/全省各市安排风险补偿金总额*40%)+(该市应补偿担保总额/全省各市应补偿担保总额*60%)]*省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
某担保机构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额=(该担保机构应补偿担保额/该市应补偿担保总额)*该市应享受的省财政风险补偿金额。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末前将下列资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四)经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包括如下内容的审计报告:
1.注册地及法人资格情况;
2.上年度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及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的发放或缴存情况;
3.注册资本金或担保资金总额;
4.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5.上年度对中小企业的累计担保额;
6.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六)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汇总本地区情况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共同发文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市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其审核情况分别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申报年度本市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文件或可被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资金安排凭证,需同时提交。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厅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将本市风险补偿金和省财政风险补偿金下拨后,需将拨款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