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617号 2008年10月8日)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们对原《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债〔2007〕499号)及其《补充规定》(辽财债〔2008〕246号)进行了修改、合并。现将修改、合并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安排。对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市,省给予适当专项资金补助。当年未安排此专项资金的市,将不享受省财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并对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