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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管[2009]628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所需相关表格资料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 核查的启动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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