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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8]68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ΟΟ八年九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为规范自治区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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