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向相关部门办理移交。
处理决定书按第二十七条的分工由相应部门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由部门负责人实施;
(二)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由人教部门实施;
(三)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由法制部门实施;
(四)经济惩戒,由财务部门实施。
第二十八条 法处理决定执行后,实施部门应将实施结果的相关材料送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或应当发现的执法过错不追究或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对责任人按情节和性质适用本细则进行处理。
有本条所列行为被上级发现或纠正的,其所在单位和机关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直属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过错行为查处做出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报省局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书式样1
地方税务局
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报告
[200 ]第( )号
被调查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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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组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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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调 查 人
执 法 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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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人员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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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调 查 人
所 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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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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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
查
组
调
查
情
况
及
意
见
| 税收执法过错事实:
|
证据材料:
|
意见:
|
被调
查人
意见
|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调
查人
单位
意见
|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
制
部
门
初
步
定
性
意
见
|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依据:
执法过错责任处理意见和依据:
法制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
局长
或
局长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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