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十)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十二)执法考核、过错责任追究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九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1至6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应收回执法资格证书。
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并可扣发三个月津补贴,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未按规定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
(二)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三)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五)未按规定收集管理征管资料超过所管户数20%的;
(六)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取消执法资格期间应收回执法资格证书。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