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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直属局要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进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障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税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务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经济惩戒为扣发津补贴、奖金。
  第四条 对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二章 追究形式和适用

  第六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相关材料。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
  (一)未按规定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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