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反映。
第十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原《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苏科高[2007]93号)废止,其原有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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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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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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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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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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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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