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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通知


  对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出口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应在2008年7月10日之前一次性填写《抵扣申报审批表》并附送报关单及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报表,于2008年8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进行出口货物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其进项税额将不予抵扣。

  七、对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341号),不再另行批复。

  八、各市县局应及时准确的将此项政策传达给企业,同时督促企业认真做好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工作。对于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自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

  九、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流转税处)联系。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审批表

  2.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通知书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美元、人民币元角分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情况

对应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情况

视同内销类型

出口报

关单号

出

口日期

规

定

期

限

截止日期

商品代

码

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出口

数量

出口额美

元离岸价

人民币

销售额

不含税

销售额

征税率

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计量

单位

购进

数量

金额

可抵扣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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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声明:上述申报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主管退税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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