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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创业引导。采取积极的创业引导政策,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引导创业资本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发展配套经济,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产业园区、产业主体功能区、商贸物流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优势产业集聚地和开发区;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节水、节能、节材、节地等政府鼓励类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金融、文化、物流等支柱产业;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中心商务区、专业大市场、特色一条街和社区;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大企业和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国留学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应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创业的注册登记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制定。

  (六)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减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代偿能力。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服务和管理,提高贷款回收率。完善贷款担保模式和审批流程,鼓励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贷款效率。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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