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赣农字〔2008〕9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贯彻,准确掌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篇幅不长,但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是一部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
《条例》确定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又明确了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条例》就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村义务教育、农业共同性生产、农民建房等收费作出了规定。
《条例》赋予了主管部门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提出处理建议等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干部认真学习
《条例》,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在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培养一批熟悉
《条例》的业务骨干。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法规的基本精神,牢记工作职责,准确掌握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