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按聘用条件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报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聘用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
3、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核。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有:
1、按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证,建立、报送本辖区动物免疫档案;
2、发现动物疫情,按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3、发生动物疫情时,服从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参与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监督畜主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协助乡镇畜牧兽医站做好畜禽产地检疫工作;
6、按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动物防疫和畜牧业其它相关信息的调查、统计、报送工作;
7、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动物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8、动物防疫和畜牧养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工作;
9、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动物防疫员资格:
1、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2、经年度考评、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
1、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
2、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