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领取、使用及过期品销毁等记录;
6、畜牧生产信息统计记录。
(七)乡镇站应上墙明示下列事项: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人员、部门及相关信息;
2、站内工作人员和管理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名录及职能信息;
3、各室主要管理制度;
4、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八)乡镇站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
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按大村2名、小村1名配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1、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己审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
2、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制订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实行一年一考核;
3、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畜牧兽医事业,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肯于吃苦、认真负责,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望;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3、从事兽医或与兽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
4、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参加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