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站人员经费、日常工作运转等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能及时拨付到位。
(三)乡镇站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的指导。
(四)乡镇站在编在岗人员,应全部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五)乡镇站站长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沟通、调研、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一定工作经验,了解、掌握全局性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站站长进行年度考评,评定考核等级。
(六)乡镇站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掌握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乡镇站应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站内人员和管理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学习、培训,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三、办公场所与设施
(一)乡镇站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利于工作开展。辖2个以上乡的,除乡镇站设立地乡级政府外,其他所辖乡级政府驻地应设有工作室。
(二)乡镇站设立的工作场所,至少应设置办公室、诊断化验室、接待室等工作室,根据各工作室的职能配置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并指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室的日常管理。
(三)乡镇站业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全省统一外型外观模式新建,装修改造的也应在原站房的基础上尽量按统一标准进行。
1、每个乡镇站新建业务用房占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为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屋顶为斜面顶红色波形瓦,屋檐为蓝色外墙涂料;房顶“动物防疫检疫”字体为金黄色金属字,标识为蓝灰色“动物防疫监督”专用标识。站房外墙为淡蓝色外墙涂料,临街一层墙体为白玻落地窗,大门为白玻地弹门。站牌为白底不锈钢黑体字牌,名称为“ X X 县(区)X X 畜牧兽医站”。
2、乡镇站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确保具有良好的整体形象。外部应展现具有突出行业特点、服务宗旨、自我建设等方面标志性的标语,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服饰应整洁。
四、职责确定与分类
(一)乡镇站应具体承担辖区内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
畜牧法和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