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县(市)区科技局、直属各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市科技局信息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科技局、直属各单位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市科技局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平台”上进行。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科技局信息中心统一提供的密码设备和相关的系统软件。
第七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八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各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直属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科技局信息中心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直属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保管,按公章管理规定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涉密公文暂不在市科技局政务办公系统平台上传输。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交换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公章密钥库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用于电子公文存档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服务器上,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