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及执行标准: 上述违法行为按《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六项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认定依据:《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及执行标准: 《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七项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没收其证明;
2、情节较重的没收其证明,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证明,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章 专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则》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八十四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
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