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
二十七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
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处所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处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技术市场管理
《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窃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术成果的;明知或应知对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技术贸易的;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贸易的;串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认定依据:《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处罚依据及执行标准:上述违法行为按《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五项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未能承担真实反映技术商品买卖双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及资信情况义务的;从事技术中介活动,未能承担诚实守信,保守买卖双方的技术与经营秘密义务的;从事技术中介活动,未能承担为买卖双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从事技术中介活动,未能承担不得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卖方的技术义务的;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认定依据:《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