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36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
33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科技成果评估及鉴定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给受骗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的。
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给受骗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5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给受骗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对损失能弥补而不弥补的。
(2)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第二章 科技奖励管理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违法行为: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
认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
二十三条